公司并购中的律师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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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并购中的律师服务流程  作者:付海亮 邓剑波  一、公司并购的概念   公司并购是指一家公司或若干家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之特定归属权即公司产权进行重组的自主性商业活动,包括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s)两种主要形式。   兼并分为吸收兼并(consolidationmerger)和创立兼并,吸收兼并即《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是指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创立兼并即《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失,并在新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公司。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以购买

2、股票或股份等形式,取得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另一个公司仍然存续而不必消失。按照收购标的不同可以将收购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资产收购是指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使之成为并购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收购是指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股票的行为,其收购一般通过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方式进行。换股并购,是指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或全部股票,从而使得目标公司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对并购的认知、理解,可从其四个方面的要素展开:(1)并购的主体,即并购的当事人,包括并购公司、目标公司以及双方的一致行动人。(2)并购的客

3、体,指并购的交易标的,包括目标公司,或其股权、资产、业务以及相关的人员。(3)并购的交易方式。并购的交易方式可以分为现金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集中竞价交易收购。(4)并购交易的法律后果。并购交易结束后,当事人或交易标的会产生以下几种可能的变化:并购公司存续,目标公司消失;并购双方消失,成立新的公司;并购双方仍旧存续,但并购公司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经营权。   二、公司并购的法律程序概述   (一)一般公司的并购程序   1、并购的前期准备   (1)发出并购意向书,发出并购意向书不是法定的必需步骤,但可以

4、通知目标公司并购意图,了解目标公司的态度,目标公司也可以对并购的主要条件一目了然,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   (2)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同意并购,并购公司就需进一步对目标公司的情况进行核查,以进一步确定交易价格与其他条件。   2、并购协商阶段   (1)谈判,并购双方都同意并购,且目标公司的情况已核查清楚,接下来就是就并购进行协商谈判。      (2)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谈判后拟定合同文本,并依法就需要召开并购双方董事会,形成决议。   (3)签订并购合同。公司通过了并购决议,同时也会授权一名代表代表公司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合同签订后,虽然交易可能要到约

5、定的将来某个日期完成,但在所签署的合同生效之后并购公司即成为目标公司所有者,自此准备接管目标公司。   3、并购实施和履约阶段   这包括双方的交付行为,合同规定事宜的具体执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并购行为基本完成。   4、并购完成后的后续工作   (二)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上市公司并购包含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上市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上市公司合并和资产收购与一般公司的合并以及资产收购并无本质区别,程序也基本一致。而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下面简要介绍其程序:   1、协议收购   协议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没有任何影响,不构成上市公司

6、收购行为,如果转让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该按照证券法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协议收购程序为:   (1)股权转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2)股份买卖双方谈判并达成收购协议   (3)并购公司在协议达成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通知被收购上市公司   (4)并购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5)股权转让双方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2、要约收购   (1)进行要约收购前的准备,包括:要约并购公司案获得并购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购公司将收购意图通知其主要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布收购意图等。   (2)向中国

7、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抄送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被并购公司和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3)公告要约收购文件。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并购公司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并购公司应当就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   (4)履行与收购要约的发出相关的报告、公告程序   并购公司要: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律师就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财务顾问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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