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表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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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表象分析  摘要:“公诉权受制”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湖北省南部地区某县作为调查对象,运用传统方式和互联网,直接收集第一手资料,全面分析多起真实典型案例,探求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原因:认为主要是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  关键词:公诉权受制检警关系审前程序    一、审前程序中公诉权概述  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表象分析  摘要:“公诉权受制”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湖北省南部地区某县作为调查对象,运用传统方式和互联网,直接收集第一手资料,

2、全面分析多起真实典型案例,探求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原因:认为主要是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  关键词:公诉权受制检警关系审前程序    一、审前程序中公诉权概述  公诉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县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公诉权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审前程序中公诉权的主要权能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等。县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承担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以证实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属于程序性权力。公诉权是诉权的一种,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程序性的权力。程序性使公诉权与具有实体处分功能的行政权和审判权明显区别开来。就公诉权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推动诉讼程序的发展,表现为要求国家审判机关对案件予以裁决。(2)属于犯罪控诉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必须依赖诉讼的运作,必须通过起诉、指控并支持控诉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才能得到落实,因而刑罚的确定须以公诉权的存在为前提。(3)具有专属性、法定性、职权性。公诉权是由法律赋予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专属性。公诉权的法定性和职权性(既

4、是权力又是职责),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受到严格的约束,不适用处分原则。在应当运用权力时,公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力,反之,如果具备追诉条件不追诉即违反法定职责。  二、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实例  笔者在湖北省南部地区某县(以下简称县)调研时,首先听到的说法是:“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县人民检察院”、“不惹公安的,不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死缠住法院的。”司法实务当中社会公众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与作用的看法,形象地反映出:司法实务中公诉权相对萎缩,而侦查权和审判权却极度膨胀。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呈现出一个葫芦状结构: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膨胀

5、的底端,法院的审判权是膨胀的上端,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葫芦的“细腰”。立法者在创设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的时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公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具有承前启后作用,在实际司法工作中,检察机关为什么会得到“可有可无”的评价呢?笔者在对湖北省南部地区某县调研时发现很有代表性的几起案例:  典型案例一:李志平、蓝晓军危险物品肇事案2008年8月10日,蓝晓军、李志平两合伙开办了一家鞭炮厂,李志平主要负责鞭炮厂的生产与安全管理工作,2008年8月18日,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投入生产。2008年9月23日下午3时,一车间内发生鞭炮爆炸事故,在该生产车间上

6、班的员工陈志军当场死亡、赵卫军、胡成、徐黄建、樊平严重受伤。2008年11月6日县公安局以蓝晓军、李志平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附犯罪嫌疑人李志平、蓝晓军供述,被害人赵卫军、胡成、徐黄建、樊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蓝晓军、李志平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于2008年1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县公安局委托有关部门对鞭炮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划分作出鉴定。2009年1月8日,县公安局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县公安局并未补充任何证据,只是出具一张办案说明:蓝晓军、李志平的鞭炮厂,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

7、可证的情况下却非法组织人员进行生产鞭炮,发生鞭炮爆炸事故,导致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李志平、蓝晓军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09年6月10,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要求:请补充2008年9月23日鞭炮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鞭炮爆炸事故责任划分鉴定结论。2009年7月14日,县公安局又将鞭炮爆炸事故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仍然没有补充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是做出办案说明:该鞭炮厂现在已然转让,因鞭炮爆炸车间已进行改造,无法对鞭炮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鞭炮爆炸事故责任划分鉴定。200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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