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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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3适用范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1.5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成员部门职责2.4专家咨询委员会2.5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3.1监测3.2预警3报告4应急响应1响应原则4.2响应分级4.3响应行动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5.2奖励2.3责任5.4抚恤和补助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6.1技术保障2物资、

2、经费保障6.3通信与交通保障6.4法律保障6.5宣传教育7预案管理8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9附件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

3、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濰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及《濰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

4、V级)四级。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濰坊市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

5、)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

6、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1)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2)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3)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4)—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

7、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6)市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7)国务院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8、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濰坊市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1)国务院、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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