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冰岛共和国的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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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岛共和国的法院系统  冰岛共和国(TheRepublicofIceland)是北大西洋中的一个岛国,位于格陵兰岛和英国中间,历史上曾是丹麦和挪威的领地,1874年,冰岛开始有限的自治,1944年冰岛完全独立,建立共和国。根据冰岛宪法的规定,位于冰岛西部的雷克雅未克(Reykjavik)是冰岛首都,总统官邸亦设在该地,这也是世界上纬度最高的首都。  一、冰岛的法律体系冰岛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以其1944年制定的宪法为基础,主要法律制度包括1998年第15号《司法制度法》(一部关于法院在其组织结构上拥有许多特别权限条款的法律),1991年第91号《民事诉讼法典》和1991年

2、第19号《刑事诉讼法典》,以及含有各种程序性条款的其他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冰岛是立宪制共和国,其立法权同时属于冰岛共和国议会和总统,行政权由总统和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冰岛和其他北欧国家一样,实行的是“大司法”体制,即由司法部全权负责法院、检察机关的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事务,另外还管理全国的警察、负责律师执照的颁发和吊销、管理移民事务。司法部长对法院的行为负责,在面对公众质询及在国会讨论时,是法院的发言人。  二、冰岛的法院系统冰岛共和国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两个层级的法院组成。全国共有52名法官,法官人数与全国总人口总数的比例

3、约为1:6000,比例很低,这可能与其世界排名第一的人类发展指数,以及世界排名第五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有关。在冰岛,法官的绝大部分任务是用来决定法律的适用。财产的登记和执行已经从法院剥离了,转至行政代理机构,交由行政司法长官执行。5  冰岛最高法院有9个法官,不审理一审案件,负责处理全国所有的上诉案件。大法官为终身制,由司法部长提名,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由现任大法官推选,两年一届。在大法官出现空缺时,可从地区法院的法官中遴选。司法部长根据最高法院的推荐任命最高院的其他法官。  冰岛全国分为23个省、21个自治市和203个教区,国土面积为10.3万平方公里,约为广东省的

4、60%,但人口数量仅313376人,相当于广东省的0.3%.根据不同的区域划分,全国共有八个地方法院,这些地方法院有固定的43名法官,根据特别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地方法院的法官。雷克雅维克地方法院是最大的地方法院,共有25名法官,辖区居住了全国54%的人口。第二大的法院是雷克雅尼斯(Reykjanes)地方法院,坐落在毗邻的哈夫纳夫约杜尔(Hafnarfjrdui),有8名法官。其余6个地方法院分布在冰岛各个区域,其中的一个法院有4名法官,一个法院有3名法官,另外四个法院都各只有1名法官。另外在首都雷克雅未克还设有全国唯一的特别法庭——劳动争议法庭,用来处理产业工人的劳动

5、争议。  三、地方法院的管理(一)地方法院的管理1998年第15号《司法制度法》对冰岛法院系统在管理上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国会通过《财政法》来限制对法院的财政支持,通过《司法制度法》、《诉讼法典》等其他法律来管理法院的组织和活动。  《司法制度法》所做的一个最有意义的改变是引入一个特别的司法委员会来处理地方法院大部分的管理事务。委员会由五个成员组成:根据资历选举的两位地方法院院长及两位地方法院法官,最后一人由司法部长根据推荐任命。虽然全部成员都来自司法机关,但其行使的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不过这个特别委员会除了有别于司法权的新的工作任务外,也还被分派了一些原本属于司法部

6、的任务。司法部长在授权的范围内提出地方法院最后的财政预算计划,财政部长将地方法院的财政预算计划呈交国会决定,司法委员会在八个地方法院之间分配拨款。5  司法委员会有对各地方法院在涉及人员管理和确立人员数量方面的监督权,还拥有对任职满三年的法官从一个法院调任至另外一个法院以及任职满十年进行为期六个月的休假制度的有限权力。委员会还负责教育培训、信息的出版与发表、电脑配置及相关程序的开发、购买与安装、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地方案件的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指导意见。  法院的院长对每年由委员会分配的拨款进行控制,并对各自法院的经济支出负责。法院院长任命除法官以外的其他人员,决定与其他法

7、官进行咨询的组织形式,以及分配案件给他们审理。绝大部分地方法院都有由法官参加的例会,这些会议经常在法院的管理中发挥决定性的核心作用,法官们相互交换意见直至做出决定。  (二)最高法院的管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不包括对司法委员会的管辖,国会每年对最高法院提供拨款。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不同,其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最高法院院长作为行政首长负责法院日常事务的管理,涉及到单位的决定、电脑的问题及其他技术问题都需要与司法部长合作解决。法官参与的普通会议在法院的管理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四、雷克雅尼斯地方法院运作情况介绍(一)法院的基本情况雷克雅尼斯(Reyk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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