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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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0日化生发(1995)9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

2、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第三条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

3、(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

4、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

5、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 设计 第七条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第八条 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     

6、         第四章 安装 第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在

7、压力管道投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大型企业由省级化工厅(局)办理,中小型企业由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办理。  二、登记范围  1、新建、改建工程的压力管道;  2、在用压力管道  (1)A、B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2)C、D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压力管道使用手续时,必须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附件二)(略),并携带下列技术资料文件。  1、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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