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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
3、准地价 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用途土地级别商业用地 (40年)住宅用地 (70年)工业用地 (50年)11195335031499299773078120437499220671145957177746054822123735064334959286739938
4、41220831097371859264866010187558911947444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附表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5、 单位:元/平方米用途土地级别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 (70年)工业用地(50年)18405904402660500300353042017044503101505380270130633025012072902109082601608092401101022010011200901219080 注: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2.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开发等费用。3.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用途的效益差异及土地位置条件的优劣进行适当浮
6、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负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7、 二○○二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
8、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1.2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1.3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1.4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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