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信号卫星传输所得涉外税收中的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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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信号卫星传输所得涉外税收中的法定主义*一、序言卫星通讯在当代社会应用越来越广泛,电视、、自动取款机等都离不开卫星,更不用说军事领域了。在卫星通讯领域中,就象在其它许多技术(服务)领域中一样,发达国家占有绝对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往往得向发达国家寻求服务,因此,发展中国家是服务需求——付款方,发达国家是服务提供——收款方。这不是说,发达国家之间就没有卫星通讯的业务了,而是要强调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卫星通讯的资金具有明显的单向流动的特点。这一特点过去并没有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因此双边税收协定都不涉及该方面。但是随着业务量剧

2、增,大量的外汇流向国外,发展中国家明显感到双边国家的税收不平衡,于是开始有了征税的愿望。从整个国际社会看,付款国——收入地对卫星通讯,特别是电视信号的卫星传输的所得开始征税的现象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末。德国对卢森堡的一家卫星公司征收了预提所得税,但是最后被德国联邦税收法院撤销。巴基斯坦也采取了同样的举措,但最终也被卡拉奇所得税上诉法庭判决撤销。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一定的卫星通讯能力,但国际卫星通讯需要依赖外国公司。中国国内企业在与外国卫星公司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中国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碰到境内

3、公司向国外付款没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现象,于是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1998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备,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美国某公司与中国某电视台签定电视信号传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

4、负责将电视信号传送到全球指定的地点。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而且不在中国领土或领空接收信号,电视信号是由中国境内别的公司的卫星发送到该公司拥有的位于外层空间的一颗卫星上。此外,根据中国有关规定,该电视台的国际电视节目在中国境内禁止下行和接收。这样,一切可能避免的税收管辖因素都预防到了。某市国税局下属部门依据上述《通知》对上述公司征收了预提所得税。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并进入了诉讼程序。虽然案件针对的是某市国税局的下属部门作出的关于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决定,但争议其实围绕着总局《通知》的内容展开。本文主要针对《通知》,分析

5、其国内法与协定的基础,同时也梳理了案件引出的一些值得反思的程序、体制问题。《通知》涉及多项内容,本文集中关注其中一项——卫星。在正式分析之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提到的情况是将卫星提供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字面上没有说明是将整个卫星提供给境内企业使用还是将卫星的部分转发器提供给境内企业“使用”。假设是前者,那么就是境内卫星运营企业与国外的卫星拥有者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就我个人有限的阅历来说,我不知道中国是否存在卫星运营企业对外国卫星的整租现象,但至少从税收处理来说,这种情况不存在任何难题。因此,如果不把《通知》解释成无的

6、放矢,那么我们就应该将其理解为后一种情况。实际上《通知》被适用并产生争议的正是后种情形,总局后来的批复也证明《通知》真实意思如此。该《通知》之所以引起国内和国际广泛的兴趣,不仅是因为它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灰色地带独树一帜,在国际新兴的棘手的法律难题上猛地下了一刀,而且因为《通知》及其后的执行行为发生在一个关键时刻: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和入世的开端。尽管从案件处理上看,《通知》引出的问题已经水落石出,但是世人的兴趣却似乎方兴未艾。写作本文的目的是想强调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性和多层面的内涵,以及面对新情况法律解释应该遵循的原则。二、

7、救济过程的程序问题进入实体的分析以前,有几个程序问题值得提出。本案涉及许多复杂的程序问题,有些是以前出现过的,有些是受案法院以前没有遇见过的。比如,被告资格、复议前置、义务履行前置、级别管辖、撤诉后是否可以继续审理、外国专家证人出庭。下面选择介述其中几个问题。1、被告的确定被告的确定是一个插曲,而且还非常复杂。这里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总局,二是第一次发出征税通知的基层稽查局。总局问题。既然《通知》是案件的根源,那么,从诉讼角度来说,首先就面临一个问题:能否直接针对《通知》起诉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案所涉争议在

8、国内是新问题,没有先例,在国际上也是新问题,不是基层税务执法机关所能回答的,在复议与诉讼过程中,被告也强调是执行总局的《通知》,而且专门请示过总局。原告在寻求救济的整个过程中总深深地感觉到面对的不是真正的被告。从诉讼策略上说,当然应该以具体征税机关为被告,因为如果冒险起诉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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