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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论贿赂的范围导读:现在请大家鉴赏的文章是利益和财产方面的论文选题报告。本篇文章有利于同专业方向的大学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写作毕业论文范文前写作和查找资料有清晰思路。(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的范围为财物.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促生了种新的贿赂形式.此,当前的社会状态下,贿赂的范围是应继续固守财物,还是应该适时扩大,这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关键词:贿赂范围扩大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1)10011002一、何为贿赂(一)贿赂的概念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贿赂的形式是研究受贿罪的起
2、点.贿赂具有以下特点.1。贿赂与公权力具有关联性.首先从行贿人方面来看,他有利用对方掌握的公权力为自谋取利益的目的从受贿人方面来看,一般只有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或特殊地位且掌握一定的公权力能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贿赂.此,贿赂与公权力具有关联性.2。贿赂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交换价值.贿赂作为公权与私利交换的中介,一方面行贿人往往是根据事情的难易程度、收买的国家公权力的大等,作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受贿人往往根据事情的难易程度,衡量出卖的国家公权力的大等,作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标准.行贿与受贿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贿赂与公权力的交换过程,公权力被物化成一种商品,用于购买这种商品的贿赂必
3、然也要求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二)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贿赂范围的大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1。1979年《刑法》第185条关于贿赂的范围只是笼统地表述为贿赂.2。1997年新《刑法》,将受贿罪的范围及对象明确为财物.①3。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实际上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②该罪名符合国际惯例,使反贿赂罪的法X不再有重要遗漏,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贿
4、赂犯罪.由于我国的现行刑法对贿赂范围的局限,对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困扰,也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二、理论界对贿赂的认识(一)我国刑法学界对贿赂范围的观点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贿赂的界定主要存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财物说,认为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限定为财物,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贿赂犯罪[1].二是利益和财产论文选题报告、16条规定以看出②:不正当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指的贿赂的内容和范围.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中的其他手段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
5、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该规定以看出贿赂的内容是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是对传统刑法的一种修改和发展,对扩大贿赂的范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对贿赂范围的界定1。财产性利益的认定.财物包含物质性利益中是司法界普遍认的观点,主要是2008年11月28日两高《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由此见,此司法解
6、释明确地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2。非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非财产性利益形式的受贿虽然种素很难确定其内容,但不能否认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收买性的侵犯.不能其有形和无形的区别而本篇原创出处:shuoshilunwen/46744.加以区别对待,为有时非财产性贿赂的社会侵害力反而比物质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更大.首先,非财产性利益中的利益应是不正当利益.其次,该不正当利益需与职务行为相关联.最后,定罪量刑上,改变以往的计赃量刑的做法,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受贿人等综合素全面考虑.当前贿赂犯罪的严峻形
7、势和建设服务型社会、服务型政府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迫使我们必须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国共面临和急需有效治理的问题.国外许多国家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即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此,我国应顺应世界打击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借鉴国内外合理的立法模式,将贿赂犯罪的内容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弥补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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