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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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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监察与监督第三章立案与查处第四章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
3、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土地监察与监督 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三)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 (六)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和征地费及有关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监察的其他事项。 农业、林业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农田和林地保护情况的监督。 计划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有关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处理)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
6、为,应督促其纠正。下级人民政府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督促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并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或查处不力的,应督促其纠正。土
7、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遇到干扰、阻挠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保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 监察部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应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第三章立案与查处 第十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市(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
8、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认为应直接处理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八条市(地)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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