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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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证监办发[2012]89号关于印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监管风险,增

2、强监管针对性,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应全面掌握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要求,并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转发至注册在本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在对被核准、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应按本风险提示对相关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3、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此前,我会已通过证监办发[2012]22号印发了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即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等。为了增强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系统性,便于查找和使用,现将已印发的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依次编号为:第1号——政府补助,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本次印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第4号。今后将陆续制定新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并按顺序编号印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会计监管风

4、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促进新股发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一、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

5、其执行。(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

6、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复核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审核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

7、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如果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曾经更换过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发行人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原因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发行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分歧的会计、审计问题及其他可能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应检查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行

8、为;根据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检查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包括相应技术知识、相关行业审计实务经验等在内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与监督、咨询和复核等有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始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尽早介入,结合行业特点、行业同期基本情况,全面分析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经营特点和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会计处理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确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第四,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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