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849573
大小:84.01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8-11-01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
2、,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效、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3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
3、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4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以及西藏青稞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含垦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
4、位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9-2013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2000亩以上。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
5、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32 (3)品种条件。 ①科研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10年)面积100亩以上。 ②自育品种。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自育品种,自育品种种子经营量应占申请企业同类作物种子经营量的10%以上。
6、 (4)人员条件。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3名以上。 (5)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②加工设施设备。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6)资产财务。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
7、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3.建设内容32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3年度该专项任
8、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