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化实现的社会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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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治化实现的社会基础分析摘要:十八大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在北京闭幕,此次会议作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及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等任务,依法治国再次被提到重要议程。鉴于此,笔者首先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治进程,然后叙述中国传统的“礼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最后从法治的基本要素和法治生成的社会条件来分析当今中国法治化所需要改进之处。关键词:礼治;法治;法治基本要素;法治生成条件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

2、-(2015)11-0128-02作者简介:钟良耿(1994-),男,广西南宁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社会学专业。一、弓I言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六十五年,中国经历了由成立之初的个人感召权威社会向法理权威型社会的转型进程,即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进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从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到《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使得改革开放有法可依。在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方面,从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

3、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再到党的十八大上将沿用了30多年的“十六字方针”更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可见中国早已经脱离了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期,选择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如果以1997年为我国真正法治进程的开端,至今已20年。即使经历了近20年法治观念在中国的实行,我们仍旧不能肯定现今的中国是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笔者将从中国社会的传统理念、法治的基本要素和法治生成的社会条件来阐述个人对中国法治问题的看法。二、中国社会传统的“礼治”理念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从基层来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4、而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中国社会在研宄之时是带有“礼治”的色彩的。即使“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在中国实行了近20年,但“依法治国”仍旧与“以德治国”紧密地联系着,纵观中华民族的发展史,“礼治”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自封建君主专制以来,礼治的理念就伴随着君主专制而产生。这里所指的“礼”是一种特定社会所形成的特定的文化,是一种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礼”不同于需要国家强制力所推行的法律,它不依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通过教化的手段使人服膺,人服从礼是一种主动的、下意识的行为,比如道德。综上所叙述的中国古代所传承下来的“以德代法”、“以礼治世”的理念,

5、仍旧潜藏在大多数中国人民的心中,以“礼”为信仰的传统依旧没有被“法”的观念所破除。当代中国社会在经历了近20年的“依法治国”理念的施行后依旧难以真正进入法治阶段归根到底就是因为大多数的中国人民仍旧坚持以“礼”作为主导,以“法”作为辅助,普遍缺乏一种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认同感。“合于礼”仍旧是大多数人的行动指南,切实地指导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而法律则是隐藏在礼背后的最后屏障。三、法治的基本要素的实现反观当今中国的法治现状,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传统的“礼治”思想无疑对法治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具有法治的信仰无疑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社会的法治化

6、需要注意以下基本要素。(一)法律至上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在这里所指的领导人所代表的是权力)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以得出,第一,法律本身不会因权力的胁迫而发生改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二,法律并不纯粹是统治者的需要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需求;第三,法律对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有制度上的约束力;第四,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然而,当代的中国仍存在有违法律至上的情况,如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人民大众进京上访期望上层的领导人能听取他们的苦衷,从而让上

7、层领导对下层机关发出指示,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他们自身的问题。“上访”制度中最终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上层领导的权力。(二)良法之治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良好的法律,至少是体现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良法之治意谓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均应是以人权为核心和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这就要求在制定法律时要满足法律内在价值的善和形式的善,即在法律的内在价值上要体现保障人权、自由、平等的基本价值;在法律形式上要具有公开性、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诉性、确定性、稳定性、不矛盾性。(三)体制保障体制保障即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一系列能促进法治化的制度保障。这就对我国在国家体制的设

8、计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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