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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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汇算清缴基础知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汇缴对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

2、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二、汇缴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

3、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汇缴准备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

4、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税收备案项目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其他项目。关于备案问题,后面单独讲述,此处不再赘述。四、汇缴资料A类企业:(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财务会计报表;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5、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财务会计报表;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5.各分支

6、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

7、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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