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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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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市(州)长、县(市、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三条监督考核
2、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2—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市(州)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评分体系。第六条年度
3、考核重点内容:(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要包括保护耕地,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粮食科技水平,促进优质粮食生产等。(二)保护种粮积极性。主要包括财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抓好粮食收购等。(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主要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费用补贴政策,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粮食物流网络等。(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主要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健全粮食应
4、急供应保障体系和“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等。(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主要包括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等。—2—(七)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主要包括加强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管能力,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等。(八)落实粮食安全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经费落实等。每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
5、变化,适当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每年初,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附后)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适当区分产区与销区,拟定具体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提交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及时印发到市(州)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第七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第三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采取部门评审与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条—
6、2—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时,要组成考核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指标,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 各考核组组长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级领导担任。 第十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核通知。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州)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认真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粮食安全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等资料
7、报送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负责有关考核的各牵头部门。(三)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协作部门针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交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实地检查。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市(州)人民政府考核,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2个。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打分。考核组实地检查结束前,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五)审定结果。—2—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门评分与考核组评分
8、按一定比例进行汇总,得出综合考核分数和等级,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六)考核通报。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并在全省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目标考核办。第四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依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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