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引发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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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拖欠引发法律思考

2、第1... 近几年来,建筑承、发包交易呈发包人市场,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给付工程款甚至恶意拖欠现象严重,工程拖欠款总额呈直线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为36亿元,到1992年底达到200亿元,1993年达到308亿元,1995年超过600亿元。据《中国建筑业年鉴》1997年底的不完全统计,该年度全国工程拖欠款总额为3566亿元。去年《建筑时报》曾对80家施工企业作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截至1999年底,80家施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203亿元,其中单个工程欠款最多的达1

3、.5亿元,欠款时间最长的为20年。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被拖欠费用的问题也很严重。在上海市,几乎所有施工企业都存在工程款被拖欠情况,其中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为严重。上海建工集团被拖欠的工程款总额达40多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款占52.3%,达22.8亿元。  哈尔滨建大建筑公司被4家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高达800万元,从1995年起,建大公司就开始进行讨债。职工几次拉起大旗,开着汽车到开发公司去讨债,有时在开发公司门前或公司里一蹲就是一天,终未奏效。后建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还钱,却始终执行不了。  上海三建被上海酒

4、精总厂拖欠工程款939万元,后上海酒精总厂因巨额亏损而破产,在清偿过程中,上海三建被拖欠的939万元工程款作为一般债权参与清偿,仅得到清偿款19万元,清偿率仅为2.02%。  大家普遍认为,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大量存在,直接造成建筑企业资金困难,给建筑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使得建筑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一些企业因此而被拖垮、破产,严重影响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由于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中,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因此也导致职工工资、福利不能及时兑现,造成职工下岗、生活

5、困难,由此也引起一些集体上访、集会讨债甚至引发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再次,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大量腐败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垫资施工和工程款拖欠加剧建筑市场的混乱,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款拖欠问题成为压在建筑企业头上的一座大山,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些建筑企业在追欠过程中,不惜采取金钱、美色去拉拢、腐蚀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一些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借机大发不义之财,弄权勒索,索贿受贿,引发了大量腐败案件的发生。最后,垫资施工和工程款拖欠,加剧

6、了建筑市场的混乱。建筑市场的混乱,主要在工程承、发包环节,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无疑加剧了建筑市场的混乱。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建设单位千方百计规避公开招投标,搞台下交易和暗箱炒作,或者搞明招暗定。建设单位搞台下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逃避监管,要求承包企业垫资施工。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也把垫资施工作为优惠条件,造成了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势必导致施工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拖欠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货款,拖欠劳务单位的劳务费,形成各方纠缠在一起的“三角债”,由此引发大量的经济纠纷,

7、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这一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工程款拖欠问题是个历史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并且愈演愈烈。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大家普遍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出台,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给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

8、工程依法拍卖。工程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正确适用本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本条的权利性质。在研讨中,有的将其解释为留置权,有的解释为优先权,有的解释为法定抵押权。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对工程进行留置,因此,该权利可以称之为法定留置权。按照民法原理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客体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另外,留置权本身都是约定的,不存在法定留置权,因此,大多数专家认为将本条解释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

9、,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法定抵押权。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一般法理逻辑,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标的物,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前系处于建筑企业的占有控制之下,因此,该条规定的工程拍卖权,不属于法定抵押权。有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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