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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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湘潭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

2、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十大类(详见附件一)。第四条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区和不同的规划阶段,可根据地区特点及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

3、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4、的规定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表一)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旧城改造地段其他地段备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用地别墅用地20-280.40-0.618-250.30-0.5低层住宅用

5、地30-400.8-1.025-350.60-1.0多层住宅用地26-301.5-1.824-301.4-1.7高层住宅用地20-252.0-5.518-241.8-5.0公共设施用地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40-502.0-3.035-501.8-2.8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40-502.5-6.035-503.0-5.5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备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工业用地低层厂房建筑用地45-550.8-1.640-500.6-1.51-3层一般通用厂房多层厂房建筑用地40-50

6、1.2-3.035-501.5-2.5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仓储用地物流园区备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仓储用地低层仓库建筑用地50-601.0-1.845-550.8-1.61-3层普通仓库多层仓库建筑用地40-501.5-3.035-502.0-3.04层及4

7、层以上普通仓库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应较低的建筑密度。2、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文化艺术、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医疗卫生、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容量控制指标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3、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4、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

8、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表二>提供公益性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1.51.2-2.51.82.5-3.52.23.5-4.52.64.5以上3.0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公共开放空间应为满足自身公共空间指标要求以外的面积。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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