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存在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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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论增值税条例若干问题论增值税条例的若干问题【摘要】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门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2009年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原有条款上作了一些改动。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增值税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增值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I'uj题,结合实际,针对修改后的条例在完善现行增值税制方面表述一些粗浅想法。[关键词]增值税定义;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弓IW4、增值税条例中销售货物的定义•4、±替值税抵扣方面,增值税税法对视同销售征科的考虑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方面。13四、完善增值税的若

2、干建议15[参考文献]18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原有条款上作了一些改动,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増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其他条款并没有很大变更。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增值税税制在征管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增值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的一些粗浅想法。一、増值税条

3、例中销售货物的定义(一)增值税使用了“货物”的概念来定义实物形态的征税对象,而不用“商品”和“产品”的概念,这有着特别的考虑。“商品”是为交换面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为自已消费,不是为交换生产的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产品也不是商品。从增值税征税的角度看,商品的范围要小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如增值税视同销售征税规定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抵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同时

4、增值税对进口货物无论其用途如何都要征税,国此,用“商品”来定义増值税的课税对象,概念要狭窄一些。而“产品”是指经过生产制造工艺制作完成的制品。有些天然存在的物品,如矿石,不需要生产加工就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因些,“产品”的含义比“商品”的含义范围还窄,用“产品”来定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其概念更狭窄。至于“货物”,则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从抽象的概念上讲,在自然界一切存在的物品都是可供出售的物品,“货物”的概念的内涵要大于“商品”和“产品”,能够概括所有的增值税课税对象。因此,选用“货物”的概念来定义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更为准确。(二)我国增值税税法将销售货物定义为有偿转

5、让货物的所有权。在执行中,应掌握的原则是:(1)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有偿的标准是以是否从货物的购买方取得了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1)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只是转让货物的使用权,如货物的出租、出借等,则这些行为都不属于税法所说的转让所有权(2)确定提供应税劳务是否成立,其确定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劳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劳务的施行就是劳务提供的发生。从抽象的概

6、念讲,凡是有偿提供的,无论其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是销售货物,就是销售劳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只局限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我国增值税销售劳务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劳务都征收增值税从上面可以看出,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两个。一是有偿性。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的经济利益。二是独立性。也就是说按照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独立地从事一项销售活动。如果被雇佣人员或其他受雇关系约束的人员所从事的与货物销售、劳务提供有关的行为是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那么这些行为属于企业自身的内部行为,不是对外提供

7、的经营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范围。因此,隶属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二、增值税抵扣方面,増值税税法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科的考虑。(一)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后,发票不只是纳税人记账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由于社会的生产活动

8、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增值税税款的征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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