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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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的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得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物权法的特点:1、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静态性:2、法律

2、规范使用的强行性;3、规范内容的固有法性;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物明确规定的物权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法律性的生效要见时,仍可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

3、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亦称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立或成立的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是所有权;定限物权是指得于一定限度内对物为某些方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交

4、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是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间的限制,物权可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仅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效力。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

5、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其表现为: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6、力。其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是“买卖不破租赁”和进行里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其分为三类: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为发生根据;而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该请求权以债的存在为基础和根据。2、目的与作用不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排除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

7、请求权的目的和效果为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3、请求权的内容8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如上所述;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请求为给付或填补损害,责任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1、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要求有实际损害及对方有过错,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通常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存在及对方有过错。2、时效的适用不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而债权请求权适用。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

8、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事件、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式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出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其表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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