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质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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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以及不动产质权不为我国所接受原因之研究公共管理学院张强学号:1044013055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吋,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质权必须是不违反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且该财产权可以让与,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但是质权的质押物分为很多种,一座房子、一块瑞士名表、一方土地、股票等等。在现实社

2、会中,有些质权是受法律所接受的,而右些质权却并不为承认。再者,由于国家之间制度、律法和风俗习惯不同,其所承认接受的质权也不尽相同,那么,怎样来区分这些质权呢?首先,我们来分析下各种质权的本质。一,不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占存债务人第三人移交的不动产,并可以就该不动产的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动产质权是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民法中规定的物权类型,属于担保物权。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相比,不动产质权的特点在于其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

3、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存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从以上三个定义当中可以看出,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根本区别主要是在丼质押物的不同上,举个例子说明,一间张某拥有完全使用权和占有权的厂房可以作为不动产质权抵押给银行换得一定的资金来周转或者还债,而如果张某只是将这

4、件厂房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这就是权力质权了,他抵押的是一种权力,即使用这间厂房的权力,如果张某不愿意或者法律不允许其不动产质押的权力,于是他将厂房里一部可以良好运作的机器作为财产抵押给银行,那么这就是动产质权。上面提到,并不是所右国家都接受相同的质权,其中较存争议的是不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在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在我国《物权法》中,质权不包括不动产质权,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案例中,张某是个中国人,那么他想要将自己的厂房作为不动产质权抵押出去是不可能的。而法国民法的质权制度,有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却

5、无权利质权。法国民法典第2085—2091条规定,不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所负债务,将不动产交付债权人,于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允许债权人将不动产留置,并将不动产的收益权赋予债权人。不动产质权非以书面不得设立,债权人依契约享有对不动产收益之权能,但债权有利息者,不动产之收益应于每年先抵充利息,然后为债权原本。不动产质权允许债权人于被担保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为留置质物,但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为管理,此与动产质权相同。但不动产质权人于质物所卖得价金无优先受偿权,此系不动产质权与动产质权之本质区别。此外,

6、法国民法典还就流质契约之禁止及不动产质权人之强制拍卖权,不动产质权之设定人及不动产质权之不可分性等都作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法国不动产质权并非真正的物权,债权人于留置质物期间为使用、收益而得之利益,得首先用以抵充其债权之利息及原本,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债权未受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凭其质权人地位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仅得以一般债权人地位,诉请法院为强制执行。而在日本,当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不为清偿时,债权人得以其质权人地位,依抵押权实行方法,以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日本民法之不动产质权具右担保物权

7、与用益物权双重性质,并且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之需要,禁止不动产质权人向出质人收取利息。从此可以看出,日本的不动产质权与法国是截然不同的。那么,为什么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都不认可不动产质权呢?在此我想先分析一下在我国长存匕久的典权。典权是我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及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力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

8、: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从定义可以看出,典权是一种物权。这与不动产质权存着本质上的相同点。历史上,我国的典权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清代至民国时期,典权制度在法律上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包括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政府六法。使得典权制度成为习惯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收入典权制度,仅因为国民习惯导致的典权纠纷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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