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机关法律职能探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机关法律职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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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机关法律职能探讨摘要:与其固守原来的一些理论观点,在“法律监督的正当性”以及“法律监督的途径”等问题上钻入理论的“牛角尖”展开一些可能永远找不到答案的理论争论,倒不如认真地关注当前正在得到全面推行的改革,从中发现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创新的新契机。根据从经验到理论的研宄方法,我们作为理论研究者,应当关注各项改革的实际效果,并对其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发现一些带冇规律性的制约因素,从而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做出新的理论定位。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使检察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

2、机遇。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在这两项职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主要体现在提起刑事公诉和提起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其监督职能则不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刑事法律监督权”而主要保留了“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这两种形态。在行使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之余,检察机关还保留了司法审杳职能,也就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目前,这种职能己经逐渐朝司法化方向发展,但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一、问题的提出根据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则行使法律监督权。通常说来,监督属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职能,也就是为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这些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监督权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对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违反法律的行为,负有调査、纠正和处理的职权。但相比之下,人民代表大

4、会基于其特殊的宪法地位,行使最权威的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则具有专门性、只体性和专业性,主要侧重从办理刑事案件的角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长期以来,围绕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等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一些分歧和争论。在针对W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领域,研宄者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立案侦查权、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以及抗诉权究竟是否属于监督权问题提出了异议,其至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査权、批准逮捕权的正当性提出Y—些

5、质疑。而在诉讼监督领域,不少研宄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行使诉讼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享有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在对侦查机关、法院、执行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始终存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过程中,享有一些远远超过被告方的权利和地位,有违控辩对等原则;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成为事实上的“法官之上的法官”有损法院的尊严,违背审判独立原则。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出批评的同时,不少研究者还对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进行诉讼监督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对于这些批评和质疑,最

6、高检察机关的一些权威人士不断地作出回应,注重从我国特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角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的正当性做出辩解,其至将部分研究者所持的“审判中心论”归结为西方“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的产物,从而从政治的角度对其予以批驳。可以说,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和法律监督方式等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也没有得到理论上的解决。理论是灰色的,但实践之树却是常青的。自2014年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通过“顶层设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苏中,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密切相关的改革方略主

7、要有三个:一是“以审判为屮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全而启动;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和逐步推行;三是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方案,刑事诉讼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査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通过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直接和言词原则,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并将法院的定罪标准作为刑事诉讼各阶段所要

8、遵循的统一标准,督促和倒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标准。可以说,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方案一旦实施,检察机关就要从指控方的角度承担证明责任,与被告方进行平等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承担因“举证不能”所引发的诉讼后果。这种改革势必推动检察官的“当事人化”,其诉讼监督地位也会受到一定的削弱。2016年12月25H,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北京、山丙、浙江三省市试点国家监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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