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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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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采购需求表(公开招标)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采购人名称 (盖章)采购人地址 项目联系人座机手机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分包情况现场考察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地点: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三)投标人的特定资格要求:三、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分包填列)(一)项目概述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2、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填写):(二)技术要求(1.带“*”的条
2、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果未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无效。2.“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三)产品要求(包括产品认证等要求)(四)服务要求(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五)合同主要条款1、供货期(工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天。2、交货地点及方式:3、付款方式:4、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55、其他:(六)其他要求5采购需求编制及报送说明一、最高限价: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
3、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二、项目分包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三、现场考察及答疑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4、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5、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
6、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
7、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5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
8、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5、投标人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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