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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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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长沙三国吴简”札记1、吴简“户人名籍”与“赐民爵”制的消亡两汉时期朝廷通过“赐民爵”来建立统治秩序,四百年间先后赐民爵90余次。入三国后一制度逐渐被废弃,至南北朝结束前,赐民爵的事例很少。长沙吴简为认识该制的淡出提供了帮助。吴简中有大量的“户人名籍”,即记录了里名、户人、爵位、人名、年龄等内容的简,如1-14“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六十踵两足”。这类简极多,它们是按家庭编制的名籍中的第一枚简,“户人”即户主。这些户人名籍绝大多数记录了户主的爵位,爵位几无例外为“公乘”。我收集到“宜阳里”的户人名籍47枚,其中46枚的户人为“公乘”,1枚“大女”为户
2、人,无爵位(12-5508)。此外,据其他名籍简,一些家庭成员也有“公乘”的爵位,个别的人年方一岁、五岁、七岁或十岁便为“公乘”(9-3321、9-2937、9-3319、9-2922)。据西岛定生的研究,汉代有民爵者因其爵等的高下而享有不等的特权,并形成身份秩序(《二十等爵制》,页250-255)。“公乘”是民爵的最高一级,如果户人皆为“公乘”,爵位相同,身份一致,已达不到形成等级秩序的目的,“赐民爵”所具有的作用与意义也就丧失了,其消亡也就势在必然了。吴简中有一些名籍仅注明“民”或“吏”,不再书“爵里”,如13-7633:“民周明年卅五盲左目”,
3、13-7638“郡吏黄士年十二”等。这类简的具体年代尚不详,但出现这种简化形式,暗示旧形式名籍开始被放弃。长沙发现的吴简为当时的废弃品,其中大量为带爵位的“户人名籍”,后一类名籍简不多,似乎也暗示制度上发生了这种变化。“赐民爵”走向衰亡是这一制度自身发展的结果。据西岛的研究,民爵不可继承(页187),但级过“公乘”则算做儿子或兄弟的爵级(页154),所以,从东汉明帝中元二年(57)开始,赐爵诏书便有“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规定,后章帝永平十八年(75)、安帝元初元年(114)、顺帝阳嘉元年(132)的赐爵诏书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经过西
4、汉与莽新时的赐爵,已开始出现级过公乘的情况。检居延汉简,多数戍卒的爵位为“上造”、“大夫”,但也有一部分人为“公乘”,这些简为西汉后期到东汉前期的。随着赐爵的不断进行,累积的爵级日多,不断出现“移爵”,使得新立户的户主的起始爵位越来越高,距“公乘”日近,“移爵”子弟的机会也日多,从而越靠后,户主的爵位越高,最终都变为“公乘”这一最高爵位,使“赐爵”变得没有意义,难以为继。吴简中有少量“户人名籍”无爵位,如2-769、2-823、2-857、2-913、10-4187、10-4142、10-4137、10-4131等,有的是“新户”,如10-4142,
5、有些可能是“新还民”。新还民因脱籍,丧失原有的爵位,附籍后不赐爵便无爵位。据《三国会要》的统计,曹魏时曾六次赐爵,吴、蜀则无这方面的记载。2、户赀与调布吴简中有不少交纳“调布”的收据(布别,据13-8256),交纳额为一年一匹至六匹不等,其中一匹最多。另有不少为“三丈九尺”(13-7791、13-7789、13-7801、13-7832等)、“一匹三丈九尺”(13-7851、13-7894、13-7949等)、“一匹三丈八尺”(13-7889)、“二匹三丈九尺”(13-7809、13-7861等)、“二匹三丈六尺”(13-7794)、“四匹三丈九尺”
6、(13-7886、13-7887、13-7907等)、“五匹三丈九尺”(13-7901)。据“田家别”5·18、5·20及5·23知当时1匹=4丈=40尺,“三丈九尺”、“二匹三丈六尺”之类是应纳调布额“一匹”“三匹”而略有不足而已。这六种调布额应与名籍简中所记的“户品”与“赀额”相对应。名籍中的户品目前见到的有“上品”(12-5324)、“中品”(12-5433)、“下品”(12-5677、12-5447、12-5452)、“下品之下”(12-5429、12-5435)四种,赀额有五十(14-8897)、一百(13-8483、14-9055、14-
7、9324)、二百(14-9109、14-9208、14-10044-5)、一千(14-10151-1)、五千(14-10378-127、14-10392-141)五种,其中“赀五十”最多。罗新在吴简报告16中举出简10-4233“□□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证明孙吴户品与户调的关系。“赀五十”应与户品下之下,调布一匹相对应,至于其他等级间的对应关系,尚不清楚。罗新所举简为下品之下而“不任调”应是特殊情况。“吏民田家别”记载有“亩收布二尺”的项目,这与调布不同,且多折为米交纳。3、关邸阁的推测《三国志·吕蒙传》提到关羽“人马数万,托以粮乏,擅取湘关米
8、”(页1278),《中国历史地图集》将“湘关”标于湖南零陵,实误。当时零陵尚属刘备,不应称“擅取”,此关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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