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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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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回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用电方:曙光乡联合煤矿合同履行地: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签订日期:2011年8月19日供电方:纳雍县曙光乡王家营青利煤矿用电方: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地址: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法定地址: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私营合伙企业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
2、)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供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定》和有关规定,供电方和用电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1用电地址: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1.2行业分类:煤炭开采业。1.3电价分类:10kV大工业电价1.4生产班次:三班制休息日:不休1.5用电容量1.5.1变压器容量为KS11-800kV变压器一台、KBSG-500kVA变压器一台、KBSG-200kVA变压器一台。其
3、中该受电点受变压器3台,共计:1500千伏安。1.5.2用电保安电源为: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520千伏安。1.5.3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1000千乏。其中电容器1000千乏。1.6合同履行地: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2.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2.1供电方式2.1.1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10千伏的双回线路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2.1.2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主供线路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向用电方纳雍县曙光乡
4、联合煤矿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1500千伏安。备供线路35千伏变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向用电方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供电。供电容量为1500千伏安。(根据实际情况增减)。2.1.3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2.2供电质量2.2.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2.2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应达到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格[2009]114号)规定的以上。2.2.3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
5、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和GB/T14549-19939(改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终止对其供电。2.2.4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3.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3.1供、受电设施产权界点为:贵州青利集团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出口开关。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
6、。3.2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3.3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3.4用电方应定
7、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及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4.用电计量4.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4.2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解出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高供高计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联合
8、煤矿进线高压开关柜内。若计量点伸入了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损耗电量的计算方式为:线路损耗400千瓦时/月。4.3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计量表,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按定量分算时,具体为:居民用电4000千瓦时;非居民用电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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