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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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解除案情简介2005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24时止。共计保险费15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于2005年6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二期保险费于2005年9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三期保险费于200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元,届时缴纳完毕。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之:该帐户无钱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均被以各种借

2、口推托。2006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160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某企业不服,起诉于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企业声称: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某企业因火

3、灾造成的损失。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1、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2、保险人是否有权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3、保险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先看问题之一: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保险关系的建立,往往是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条件。有些研究人员也是这样认为的:保险合同以缴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

4、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规定看来,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即行成立。这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无关。保险合同成立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前,因此,不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成立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5、,一旦就保险合同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即行成立,并且发生效力,即使保险公司尚未收到保险费,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保险合同的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再看问题之二:保险人是否有权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我们先看一看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在目前的生活中,具有投资和储蓄的性质,所以,各个国家的保险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费。是否支付保险费,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我们保险业在人身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都要求投保人在填写投保书的同时,缴纳首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在

6、收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和首期保险费后,才予以承保,保险合同才成立。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会出现保险合同成立后,首期保险费还没有缴纳的情况。如果保险人不缴纳续期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果超过规定的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没有办理复效手续,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我们再看一看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保障性质,保险期限也相对较短,少则几天,多则1年或几年。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追讨保险费。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7、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再看问题之三:保险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因为法定事由,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呢?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原则上应该是书面形式。如果保险人没有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并不能当然地主张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

8、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法之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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