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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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六章 诉讼阶段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

2、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适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

3、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八条 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

4、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二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1、 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2、 用工性质;   3、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4、 薪酬福利制

5、度及发放情况;   5、 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6、 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7、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8、 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   9、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11、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   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

6、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一节 律师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十五条 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对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报

7、告备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2、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3、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   4、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5、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6、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

8、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或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亡除外。   律师应当清楚认识到,在目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直接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对委托人提出的这一方面的诉求,应当建议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七条 决定接受当事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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