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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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的概述(无预测题)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有: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4、人身权为绝对权。二、人身权的分类1、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人身权的主体不同)2、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客体不同)第

2、二节: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在古代社会,自然人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大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立的人身权。2、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人类社会“从身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人的支配的身分权不断萎缩,某些人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但人身权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人权运动”的影响,人身权开始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4、社会主义国家的人身权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

3、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人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牙利民法典》扩大了对人身权保护的范围,首先确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立法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人身权利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价值的重视。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一、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1、传统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排除妨碍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2、资本主义国家的

4、立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面肯定的过程。如德国普鲁士法和瑞士债务法。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立法否定非财产损害可用金钱求赔偿,而匈牙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立场,承认对因损害人格权所致的非财产损害适用金钱赔偿。574、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方法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5、公民和法人在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自我保护直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也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死者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关人员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至于保护期限,除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外,其他责任形式原则上不应受时效的限制。第十一章:

6、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二、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定的。第二节:身体与生命健康权1、〔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身体具体内容包括:(1)完整性身体保护权。(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

7、织的支配权。2、〔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2)生命利益支配权/3、〔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1)维护健康权。(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一、姓名权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生命权。2、使用权

8、。3、变更权。57二、名称权1、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名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标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关系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权具有如下特征:(1)专有性。(2)法定性。(3)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权利性。2、名称权利的内容:(1)命名权。(2)名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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