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

ID:22778134

大小:4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31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_第1页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_第2页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_第3页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_第4页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最优论文网,国内最专业的论文代写、代发指导机构http://www.bestpapers.net论民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周宜雄http://www.bestpapers.net[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的论述,旨在说明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和把握,更好地认识民法的性质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及民法实践活动。[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沿革;功能;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

2、0(2001)03-0067-04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传统理论一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结果。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民法基本原则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意志自由,这就产生了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即:绝对私有权原则,也称为无限制私有权原则,指私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排他的、自由处分的权利。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

3、的权利”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准确表述,并允许所有人以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使私有财产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契约自由原则,包括:(1)契约必须当事人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生效;(2)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3)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法典虽然规定了契约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效,但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条款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适用。德国民法典把法律行为、债和契约这三个概念同时并用,而把有关契

4、约的规定分别在法律行为和债中加以论述,在这两部分都贯彻了“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为自己责任之原则。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三者384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用自己的过失而致使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一简短的条文是对罗马债法中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由此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该原则先后为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所沿袭。在19世纪未期和20世纪初期,自由资本主义走向集中和垄断,由于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资产阶级开始摒弃了“干预越少,政府越好”的信条。

5、于是以社会法学为基础的“团体主义”民法理论产生了。这一理论主张社会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主张法律应该保护社会利益,强调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限制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意志自由。20世纪以来的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受到“团体主义”和“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的影响,在民法中渗透了国家的干预,从而导致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的变化。1对私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和修正。一是对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的修正,提出对独占的禁止,强调对团体权的重视;二是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修正,广泛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最优论文网,国内最专业的论文代写、代发指导机构

6、http://www.bestpapers.net提出禁止权利滥用、怠于行使权利不许、禁止违反自己的表示和因情事变更可以使权利内容变更乃至消灭的法律原则,同时还通过强化不动产租赁权,使所有权弱化。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修正。20世纪以来为适应垄断组织和公共性行业发展的要求,对这一原则作了限制和修正,主要是实行契约基准化,对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契约确认为无效,同时又允许大量采用附合契约。3对归责原则的补充和修正。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生产高度集中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高新技术在生产中广泛使用,它

7、既引起生产力发展突飞猛进,但也给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不安全环境,事故经常发生,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显然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不利的,经过广大群众特别是工人的长期斗争,为缓和矛盾,便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民法也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法中,都注重运用基本原则调整公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除其行使违背社会经济之使命者外,概受法律之保障。”(第一条)从而确立了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1964年《苏

8、俄民法典》在第一编第一章专门规定了基本原则,前苏联学者将这些基本原则概括为:权利主体的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的现实性和保障性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管理国民经济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民法也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未颁布以前,我国法学界就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民法通则》颁布后,正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