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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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一些思考:黎江玲发布时间:2012-06-0511:03:3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各种医疗纠纷逐渐上升,在全国相关部门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的明确规定之前,法院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才能预防和减少医疗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法院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一、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提出及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

2、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一些思考:黎江玲发布时间:2012-06-0511:03:3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各种医疗纠纷逐渐上升,在全国相关部门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的明确规定之前,法院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才能预防和减少医疗矛盾纠

3、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法院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一、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提出及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

4、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这一名词由此产生。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医疗鉴定,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支持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大多是临床医生,鉴定的专业水平可以得到保障;反对者则认为临床医生之间互相秘密鉴定,容易发生熟人相袒,行业保护等弊端。医疗过错鉴定的支持

5、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与临床医生分属不同行业,可以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人情因素干扰,法医在鉴定时也会征询临床医生的意见,不会存在专业水平认识偏差的问题,况且医疗案件的鉴定公正性主要不是体现在专业水平的高低,而是是否能够独立、客观、负责的进行鉴定;反对者主要认为法医非临床医生,对专业问题认识有欠缺,并且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商业性,公正性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局面,即可以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医疗过错的司

6、法鉴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医疗损害鉴定由谁来做?由原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来做,还是由原来组织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医疗损害鉴定如何开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三、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的可行性分析在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表示正在与卫生部、司法部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但它的出台有个过程,在希望各级法院加强研究,为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奠定实践基础。据了解,目前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地高院已经就医疗损害鉴定出具了专门的规定。目前笔者法院遇到的难题是,由于医学会组织并非鉴定机构,其没有进

7、入到广西区高院的鉴定名册,是否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委托医学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时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能够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医学会因资质问题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全国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今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法院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医疗鉴定难、鉴定乱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从这通知内容来看,并没有对医学会的鉴定进行全盘

8、否定;第二、人大有关部门既不肯定医学会医疗鉴定的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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