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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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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救济管理制度一、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一)救灾款:是指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区民政部门接收后下拨到各街道、农委的捐赠款。(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区民政部门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街道、农委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
2、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1、调查摸底。2、张榜公示。3、救灾款物发放。4、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七)应急救灾款物发放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1.直接下拨到区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区民政部门领导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
3、盖章。2.下拨到街道、农委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街道、农委领导1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一)每年9月上旬开始,社区(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下旬上报至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社区(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上旬前报区民政局。(二)进一步规范救济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救助群众凭《灾民救助卡》领取救济
4、款物,各级民政部门有救灾救济工作台账,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要公开,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街审、区定”四个程序确定,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工作台帐。三、灾情信息报告初报: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村)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2个小时内上报市民政部门。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情发生
5、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社区(村)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每天9点之前汇总上报地市民政部门。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村)应在1天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2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优抚工作管理制度(一)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条件:1、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人员。2、三属:(1)父母
6、(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3、伤残军人:(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
7、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5、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城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及农村的,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直接参加过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的人员和作战指挥员、作战保障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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