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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黑国土资发〔2012〕25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黑国土资发〔2012〕25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友谊国土资源局:为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规划、计划管控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重点园区用地(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农垦、森工系统应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
2、地规模等控制指标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节作用。-10-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选择和安排项目,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各地要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三)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作用。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3、。各地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二、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四)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能源、交通、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公益性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坚持和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扩大招标和拍卖出让方式供地比例,各地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10-中,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宗地比例数不应少于10%。与高速公路配套设计建设的服务区、收费站、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4、方式供地,但必须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同一宗地内有两种以上用途,主体用途属于划拨供地,但配建部分如商服、商品住宅等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协调机构集体决策制度,土地出让中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管理,对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收回,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违法占用土地且经依法处罚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及供地政策要求
5、的工矿仓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但必须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经营性用地应将土地与地上建、构筑物一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上、地下车库或车位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途。物流用地可按仓储或其他商服用途分别供地。积极推行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转让的国有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应当按照《农用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各地要规范地价管理,基准地价必须三年一更新,加强对重点城市地价的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反映地价变化
6、及市场供需情况。(五)严格用地定额指标和供地政策管理。-10-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审核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审核用地面积,超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否则不予供地;改、扩建项目需新申请用地的,应当将原有和新申请用地面积一并审核;没有明确定额指标规定的,按照行业设计规范和平面布置图审核用地面积。对一次性设计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实际需分期施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投资情况分期实施供地。单独选址
7、项目不允许安排绿化用地;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内一般不安排绿化用地,确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其比例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0%。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列为产能过剩的项目,要按照规定严格限制和禁止供地。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的初审或审查阶段严格把关,不得超标准或违反供地政策上报用地申请或批地、供地。(六)严格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用地单位(个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发放划拨决定书时,对工程项
8、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土地价款缴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面积、套数以及对违反以上约定的责任和处理措施等内容必须予以明确规定。要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保证住宅用地一年内开工、三年内竣工,防止土地闲置和囤地、炒地。建设项目供地后,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用地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发现未按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实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按违约规定进行处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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