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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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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商标奖励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商标奖励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商标创造运用,推动全市商标品牌战略深入实施,打造商标品牌强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原则)商标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自2010年12月实行商标奖励政策以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
2、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三)申请奖励的商标未获得过市政府商标奖励资金;(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其他应符合的条件。第四条(奖励标准)商标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对—6—通过评审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100万元,原则上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5名;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50万元,原则上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5名。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种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第五条(评审
3、指标)根据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统计情况,分别制定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奖励评审计分细则。驰名商标计分细则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包括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收”、“行业排名”等,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量化评分;定性指标包括“商标管理运用”、“行业影响力”、“公众认可度”、“社会责任”等,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定性评审。地理标志计分细则包括地理标志的“管理运用”、“产业发展”、“经济效益”、“富农效应”等,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评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评审委员会)成立商标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并向市
4、政府上报拟奖励名单。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6—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商标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一)组建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二)负责实施商标奖励的申报、评审工作;(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商标奖励评审工作情况和拟奖励名单;(四)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专家库)建立商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校中从事经济、法律、科技或相关行业工作,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人士组成。第九条(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商标奖励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特性,
5、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建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商标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小组自行解散。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条(信息发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奖励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商标奖励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标奖励的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申请提交)申请人申请商标奖励,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二)商标奖励申请表;—6—(三)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四)相关经济数据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
6、二条(初审)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核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商标奖励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审,并提交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第十四条(评审表决)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序,前5名的拟给予商标奖励,不足5名的,空缺。第十五条(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励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组织评
7、审工作小组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十六条(审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商标奖励评审表决结果、社会公示及复核情况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商标奖励名单,并上报市政府审批。—6—第十七条(审批及公告)市政府审批同意商标奖励名单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发放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名单据实奖励,及时足额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回避)参与评审人员与商标奖励申请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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