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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4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
2、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36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2009-2013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拟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四、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由省级农
3、业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以厅(委、局、办)计字文,将有关材料联合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不予受理。 附件: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日附件36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
4、〕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效、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一、良种繁育专项(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1.申
5、报品种及区域重点3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4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以及西藏青稞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含垦区)
6、、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2.申报单位条件(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9-2013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36(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200
7、0亩以上。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3)品种条件。①科研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10年)面积100亩以上。②自育品种。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自育品种,自育品种种子经营量应占申请企业同类作物种子经营量的1
8、0%以上。(4)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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