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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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3第三章 缴存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6第五章 监督7第六章 罚则8第七章 附则10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1第一章 总 则11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11第三章 缴 存13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15第五章 监督检查17第六章 附 则19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第一章 总则20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20第三章 缴 存21第四章 封存、转移、托管22第五章 罚则23第六章 附则2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4一章总则24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2

2、5第三章缴存25第四章封存、转移28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28第六章附则29关于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29《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1第一章 总 则31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31第三章 缴 存33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34第五章 监督检查37第六章 法律责任38第七章 附则3938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

3、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4、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38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5、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

6、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

7、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38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

8、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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