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ID:22744766

大小:5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3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第1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第2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第3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第4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目录[隐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安全培训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安全培训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编辑本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

2、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

3、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辑本段]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5、、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

6、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7、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