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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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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特点,发布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外币卡作为一种安全、快捷、便于跨境使用的支付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银行的业务拓展重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欢迎。银行外币卡的发展,既有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拓宽银行业务范围,也有利于减少外币现钞交易,有效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因此,积极鼓励和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始终
2、是当前外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为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简称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代理境外卡业务;二是自身发行外币卡(简称境内卡),办理相关业务。为顺应、鼓励并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遵循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的原则下,制定了《通知》,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规范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境内卡使用、境内卡的还款、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和外币卡交易统计等内容。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卡收单业务,《通知》规定了持境外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外汇管理
3、政策。重点规范了持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的外汇管理政策,尤其是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和提现限额,确定了境内卡透支还款的管理原则,建立了境内卡的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此外,明确了关于外币卡交易的统计规定,要求有关收单和发卡金融机构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交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银行卡管理中有关外币卡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卡管理,对促进银行外币卡业务的有序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通知》自n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O
4、CX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XX)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的各项业务,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以下简称境外卡)的收单业务,严格外币卡项下交易管理,明确外币卡在境内外消费、提现等环节所涉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外卡收单业务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卡收单业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收单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境外卡持卡人在本机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金业务,
5、不得允许其在本机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外币现金。(二)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从境外发卡机构收取的外汇款项结汇。(三)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与特约商户(指与金融机构签订接受银行卡支付协议的商店、饭店、宾馆等商户)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清算,不得以外币清算。二、境内卡的使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指由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和单位卡(指由金融机构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发行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使用的外币卡)。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
6、可以分为信用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和借记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境内金融机构在发行境内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持卡人使用个人外币卡的,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可以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金,但是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使用单位外币卡的,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外币信用卡帐户中存放外币资金。(二)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发卡金融机
7、构应及时将扣收持卡人的外汇款项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特约商户帐户或支付有关收单金融机构。(三)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发卡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四)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当日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三、境内卡的还款对于因境内卡项下透支而形成的外汇垫款,如持卡人能够出具由发卡金融机构提供的外币卡项下交易帐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持卡人用外
8、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外币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对于未能收回的外币卡项下外汇呆帐,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贷款损失准备金、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进行冲抵,不得用人民币资金自行购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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