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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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子项名称2实施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4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5联办机构无。6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国土资源厅窗口7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674监督电话0771—55958459实施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10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

2、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1行使内容国家授权和委托自治区审批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达大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12通办范围无。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40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14实施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条件为: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6—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

3、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

4、,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五条: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2.《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资格。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

5、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申请人。3.《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四)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4.《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

6、号)附件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二)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5.《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四)、《关于印发<—6—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财建〔2008〕22号)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6.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第三条: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

8、〕94号)第二条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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