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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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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实训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内实训室是学院实践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了合理使用实训室资源,充分高效地发挥校内实训室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实训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职教育教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校内实训室分为公共实训室和专业实训室两种。公共实训室即全院各个专业均可使用的实训室,主要包括机房、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等;专业实训室指由学院建设的专业性较强,为某一个系或专业服务的实训室。实训室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公共实训室由实训与网络中心管理,专业实训室由实训与网络中心委托所在系管理。第
2、二章仪器设备管理第三条学院实训室内仪器设备统一建账,各系按照要求对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并办理好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仪器设备实行年度核查制,做到帐、物、标签相符。第四条各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实训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须经主管院长审批。第六条校内借用仪器设备,须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3、校外借用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长同意,主管院长审批。第七条如果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实训室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第三章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第八条实训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1、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价值在800元人民币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材;学院对低值耐用品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负责单价在200以下(不含200元)的低值耐
4、用品管理;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耐用品由是实训与网络中心负责;2、低值耐用品实行登记入库制度,未登记的低值耐用品财务处不予报销;3、低值耐用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低值耐用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低值耐用品时,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实训室易耗品管理办法1、易耗品是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且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或能够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或器械。易耗品由各系直接管理;2、各系建立易耗品明细账,并由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验收、入库
5、、记账、领用、出库程序。各系定期检查易耗品使用情况和账册,确保使用合理、账目清楚;3、易耗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易耗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购买后必须按规定入库,否则不予报销;4、使用易耗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第四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第十条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导致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事故损失在2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处理,报教务处备实训与网络中心案;损失在1000元以下
6、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协同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报主管院长处理;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协同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和主管院长报学院处理。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1、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2、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3、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第十二条赔偿处理办法:1、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按原价赔偿;2、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发生重
7、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赔偿;3、丢失仪器设备零件时,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维修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维修费。如果维修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照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4、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第十三条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1、责任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
8、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3、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实训室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并上报系部审批。第十五条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责任人向财务处缴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六条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章实训室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学生须知1、进入实训室时间为课前十分钟,其他时间不允许随意出入。原则上凡进入实训室的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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