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时的诉讼权利均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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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时的诉讼权利均衡论  柳辉、李思  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版)已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了审判、执行实践中现实存在着的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审查以及审查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在第204条对原208条进行了修订,客观地说,修改的内容更加严谨,对提高执行效率是有很大的作用的,但也应看到一点,就是对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时的救济程序规定的较为含糊,对非善

2、意当事人恶意诉讼造成执行拖延亦缺乏制约和惩戒机制,容易造成实际操作时的误解和被非善意当事人利用。笔者试图结合实践,以及考察“纳什均衡”的博弈论原理,试图寻求一种此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至少是形式上的均衡;力图构建一种在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时的救济制度,已达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能体现出充分、平等、和谐保护的公正。  引言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了审判实践中现实存在着的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增减相应的程序、规范相应的内

3、容。但修改的内容是否均尽如人意、适合审判执行实践,是否比较全面、均衡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尚有可探讨的地方。笔者试图结合实践,以及考察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寻求一种在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至少是形式上的均衡。  一、执行异议制度修订前后的比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以下简称原208条)修改为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204条)。从条文的修改即可看出,修改后的执行异议程序更加严格规范,更加注意执行时间的紧凑性和审查的高效性,这些变化无疑是近二十年的执行实践经验的

5、总结和归纳,体现在:  1、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即书面提出。原208条没有规定异议提出的方式,在现实中给了部分当事人甚至执行人员拖延执行、拒不执行的借口和空子。修改之后,只有依法书面提出,才能视为有效申请,无疑从程序上更加严谨;  2、法院对异议审查的时限加以明确。原208条对于执行异议审查时间只有一个空旷的“法定程序”,而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现实中发生了执行异议审查的时间长达数年的荒谬案例。修改之后的规定,无疑体现了司法高效的原则;  3、审查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化、救济化。这些从审查主体、审查后裁

6、定的制发、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措施等均可看出。鉴于下文还要针对此项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就不再赘述。  二、执行异议处理结果引发的问题  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在15日内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定。在司法实践中,无疑大大提高了执行异议审查的效率,但是,遗憾的是,笔者发现,该条在当事人对审查的结果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存在着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的可能。对于审查的处理结果,我们可以制作这样一个图表:  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a  A、理由成立的,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被

7、执行人不服,提起诉讼b  异议的审查  案外人不服,提起诉讼c  B、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诉讼d  上列图表排除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个选项,原因很简单,因为该命题的处理与本文无关,而是审判监督程序应加以研究的问题。这样,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就产生了:在面临各种不服的情况下,怎样公平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民事利益而不应执行异议程序的进行而损失了本应得的合法权益,以求达到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均衡。  1、A裁定的情况

8、下,诉讼a、b均是对执行标的的确权之诉,那么,此时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在现实中如何进行?是否仅是中止对标的物的实体处理,还是意味着解除所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如果是后者,那么,万一诉讼a的判决结果否定了A裁定,就极大地存在着将来恢复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能性。当然,此时可以在诉讼a的审判程序中采取诉讼保全程序,但是这里又有着一个时间差以及诉讼保全是否被准许的问题。简而言之,该结果处理不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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