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

ID:22719998

大小:50.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0-31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_第1页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_第2页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_第3页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_第4页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几点立法建议一、我国现行分业经营法律框架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四大专业银行之间有很明确的分工,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初步建立,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拓展业务范围,形成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状况。商业银行通过出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在其内部设置相应的部门自营保险、信托、证券业务;证券公司通过收取客货交易保证金及代办储蓄后自行运用等方式渗入银行业务;保险公司设立证券营业机构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发放信用贷款。1993年初,大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流

2、入股市、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不仅使银行的支付能力明显下降,而且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为抑制综合经营的消极影响,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得以确定下来。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有限制的分业经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1995年《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1997年出台的《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

3、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01]至此,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经营的格局下,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XX年,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人民银行统一监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模式在维护金融秩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缺陷,如由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相互分割而导致的资源配置

4、效率降低等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面临挑战。为顺应我国金融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分业经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松动,重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为金融业综合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金融监管机构颁布、出台的一系列规章以及政策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在资金和业务相互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综合经营以立法上的肯定。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不久又允许它们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业务,以弥补短期头寸不

5、足。1999年10月,投资连接保险的面世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经过批准,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而且,经过国务院3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原本规定适用审批制下的品种大多改为适用备案制的项目。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对原有的保险

6、公司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是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他资金运用做出具体规定,这为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除了股票承销业务外,证券公司其他业务信托公司都可以做,同时也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在专业化的信托业务方面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XX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国内股市,同时对保险资金直接购买股票的比例、托管制

7、度做出了规定。[02]XX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合格机构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拓展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能够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二、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我国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先后以金融立法的形式打破了传统的分业经营,为金融集团的兴起扫除了法律障碍。英国1986年号称"大爆炸"的金融体制改革率先拉开了银行业与其

8、他金融业融合的序幕;日本1993年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信托、保险,此后,连续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银行合并特别法》、《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和《设立银行控股公司特别法》等法律,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范;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它废止了《格拉斯一斯第格尔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