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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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宄__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兼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的全国法学专业研宄生教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以理论创新为宗旨,以专题研究的方式,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沦、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文化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贵任论、法律职业论、法律程序论、法律企球化。《马克思主

2、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P〉有助于拓展研究生的法学理论视野,带领研究生进入法学的理论前沿,引导研究生深入理解和把握法理学的根木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性的现实问题。兼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本书主要概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的法的概念和本质学说概述、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作用等。序法学的核心问题、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的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工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叫的问题,这是已巾法律学说史、法制史和

3、现实生活,包括法律生活证明了的真理。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法学也不例外。法学作为反映人类法禅现实的知识体系,不但产生很早,而且逐渐产生并包含了一系列自己特有的概念或范畴。这些概念或范畴是人们认识法律现实的结果,也是指导人们进一步认识和改造法律现实的工具。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也具有己的这种范畴体系,并且法理学的范畴对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更具一般性,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更具普遍性。法理学的范畴体系的统一性和相互联系是受其研究对象的统一性

4、、差别和联系所制约的;是对法律现实的本质、作用、产生和发展规律这类法学研宂、法律工作的总M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概括的结果;也是人们进一步深入研宂和把握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如部门法,某项法律制度或法律行为)的方法论手段。法理学的概念(范畴)体系,有自己固有的等级从属关系。在这个体系中,有些概念(范畴)(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处于核心的地位,它们统率着其他一系列概念,而一切法学概念、法理学概念,包括其处于核心地位的概念以及从属于它们的其他概念,又都是以“法”这个法学中岀现最早、最核心的概念为基础而展开的。一切法学概念,尤

5、其是法理学概念,实际上都是“法”这个概念的不同方面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化。并且人们在对法律现实进行评价和改造时,如何理解法、如何理解法的本质,具有关键性的、方向性的意义。人们对一切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把握。都同对“法”这一范畴的理解和把握、对“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的本质?”的理解和把握有关。正因为这样,我们说: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一切法学研究、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总W题。列宁曾深刻指出:谁如果不首先解决这类最普遍的、总的、具有原则性的问题,“就去解决局部性问题,那么随时随地都会不自觉

6、地‘碰上’这些总的问题,而在每一个具体场合不巾自主地碰上这些问题,就必然会使自己的政策陷于动摇不定和不讲原则的糟糕境地”。也正因为这样,不同时期、不同阶级、不同法学流派的区别,最集中地也就表现在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不同认识上。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实际上已成为在法学理论中区分不同法学流派的焦点和标志;成为在法学研究屮是否坚持科学的方法论原理,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的焦点和标志;也成了区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从而在这个问题上,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原理,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决定着我们

7、的法学研宄、法理学研宄,能否沿着马克思主义的方肉前进,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能否沿着建设有屮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的一个核心的、根本性的大问题第一章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的法的概念和本质学说概述第一节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法的概念和本质学说一、以自然理性为基点的法的概念学说古代希腊的意识形态是从探究客观世界的本质开始的,它最初主要是对外的自然之物感兴趣。赫拉克利特认为普遍的“逻各斯”赋予人间的现象、事物和关系以理性的尺度和标准。甚至由此走向了泛自然神论的道路,把普遍的“逻各斯”看作是宙斯的同义语,认力人定法律都以唯一的神的法律力源泉

8、,作为人间法律渊源的祌的法律。后来,希比亚认为自然的木性和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它与人定的世俗法律截然对立。安提丰在希比亚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自然法、人定法的对立之处,进而确证了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优先地位。自然法则或自然法高于世间的人为法律,人定的成文法必须适合于体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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