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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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内容提要】反倾销法由来已久,各国立法者指出其目的是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我们经过逐步分析可看到,反倾销法的最初和真实目的并非如此。而且,从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看,具有倾销认定的非客观性和忽视消费者利益等局限性。因此,反倾销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保护贸易的手段。反倾销法需要加以改造,同时,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更有效的手段是经济发展而非多多立法。【关键词】反倾销法/WTO/数量增加/累1997年以前,在欧美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而国内厂商对外国产品的低价冲击束手无策时,许多有识之士指出我

2、国反倾销法亟待确立,所谓“师夷长技以制夷”者1997年初,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由于国际市场木浆价格急剧下降,我国生产厂商面对汹涌而来的低价纸张、木浆,甚感竞争压力,于是提出反倾销指控。此后导致确定外国产品倾销的公告发布。有关媒体对此盛加赞赏,似乎WTO对反倾销法做完重大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一出台,我国“入世”也好,暂时自行其是也好,我国各行业面临的外国产品的竞争压力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国内经济也得到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国内经济创造者的一员于是也取得了应得的利益。问题果真这么简单吗?当我们对国际国内反倾销法进行

3、逐层剖析时,就会发现反倾销法具有很多局限性,某些问题也决非一、二部法律法规所能解决。一、反倾销法的理念所谓倾销,是指外国厂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销售的价格在他国的市场销售其产品。即一国的生产者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无论外国厂商的产品在某国市场上的价格是否低于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只要其低于其本国市场上的价格,即为倾销。根据威纳(Viner)的看法〔1〕,倾销可以分为三类,即偶见的倾销(Sporadicdumping)、短期的倾销(Intermittentdumping)和长期的倾销(Long-run

4、dumping)。来自国外的偶见的倾销,由于是暂时的,对于国内产业的损害不大。长期的倾销,消费者则可以从中大为受益,其收益将大于国内生产者的损失。唯有短期的倾销,国外倾销者通过低价将国内生产者排斥出市场,然后又规定出垄断价格,结果消费者受损。它属于掠夺性价格歧视(predatorypricediscrimination),因此,威纳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反倾销,保护国内消费者避免掠夺性倾销的危害。美国向来执反倾销法之牛耳,早在1921年《反倾销法》中,就确定了倾销和损害标准,并授权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稅。通常情况下,对

5、倾销采取的措施往往是征收反倾销税。即通过给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增加税收,提高其价格,使其能够维持与其国内时的相同价格,从而保护国内的生产者。纵览欧美各国的反倾销法和WTO的反倾销法,征收反倾销税、或者针对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无非要先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倾销在各国立法中,都规定了确定倾销的标准。以美国为例,美国采用了公平价格(fairvalue)标准,即用某一产品的美国价格(u.s.price)与产品的公平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认为存在倾销,二者差额即为倾销幅度(dumpingmar-gin)o为了查明是

6、否存在倾销,就要先查明美国价格和公平价格。美国价格可以用两种方法查明:其一,是出口价格(exportprice),即产品在输入美国前,外国生产商或转售商将产品卖给无特殊关系的当事人时,该当事人为输往美国而购买该产品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当然,这个价格不包括产品的运费、出口国的关税等费用。其二,是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exportprice),即产品首次在美国卖给一个无特殊关系的买主时的出售价格。这一价格设定的目的是为了针对有特殊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正确价格的状况。它通过查明产品输入

7、美国后转给无特殊关系的买主后的价格,再将其还原,来确定美国价格。公平价格有三种方法加以确定,既国内市场价格(homemarketprice)、向第三国出口价格(third—countryprice)和构成价格(constructedprice)。国内市场价格是指出口国的该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迗到一定的销售量,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国内消费者所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这一价格通常比较合理,同时也便于查明。倘若没有国内市场价格,或者是由于国内市场上销售量过小,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内市场价格不足为凭,则采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8、和构成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就是指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数量、贸易条件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该产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倘若无法取得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则可用构成价格来确定。构成价格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2)。以往美国的贸易法规定管理费用不少于生产成本的10%,利润不少于生产成本与管理费用之和的8%。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中则规定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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