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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政策简介一、商贸类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税种三税总额T(单位:万元)企业所得税(60%上缴中央财政)增值税(75%上缴中央财政)营业税地方留成扶持企业地方留成扶持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若实缴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70%扶持。50≤T<3008%32%7%18%300≤T<10006%34%5%20%1000≤T<30004%36%5%20%3000≤T<50004%36%4%21%5000≤T4%
2、36%3%22%二、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1、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2、投资管理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3、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当地项目或企业,对该投资产生的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9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8%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三、现代服务业类企业当年
3、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1、融资租赁企业。不设税收门槛限制,设立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10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2、货代、船代和报关企业。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6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买或租赁办公房5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3、其他类型现代服务业企业。(1)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
4、2)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如实际缴纳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7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四、交通运输业类企业(一)集装箱、特种车和其他运输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1、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2、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如实际缴纳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7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
5、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3、对新落户的运输企业,一年内集装箱车辆和特种车辆达到2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一年内集装箱车辆和特种车辆达到40辆,当年缴纳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4、对落户的装箱车辆和特种车辆,给予2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5、对落户的LNG集装箱车辆,给予1万元/辆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的LNG槽罐运输车辆,给予2万元/辆的一次性补助。(二)航运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6、1、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2、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如实际缴纳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缴纳额的7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3、新增干散货船吨位在1.5万吨以上,每吨补助50元;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每TEU补助800元;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吨位在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由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补助。五、市场交易类企业对设立经营我区鼓励的石化、有色金属、物流技术装备、高档木材、进口活体植物、
7、国际船舶及配件、钢铁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扶持:对于市场实施主体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100%扶持,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对市场实施主体企业引进或集聚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按实际缴纳额的18%扶持,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在交易市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房产原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在交易市场租赁办公、营业用房且实际经营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
8、计算租房补贴)。六、建筑施工、装饰装潢及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区外经营、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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