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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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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
2、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
3、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单账户2.1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2.2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
4、加保险费。期交保险费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2.3期
5、交保险费增加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 6000 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 1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2.4期交保险费缓交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
6、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2.5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 5 年、前 10 年、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累计交满前 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5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1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
7、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2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5%。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2.6保单利息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 8.4)。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8、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 8.5)对应的日利率。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2.7初始费用收取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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