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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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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内容十分丰富,是一个集合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于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权利。它作为法律所赋予的一种集合权利,狭义的商标权仅指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专用权。广义的商标权指由商标专有使用权延伸出的各种商标权益,包括禁止权、许可使用权、商标转让权、质押权。第一节商标权人的权利一、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权的特征包括:(一)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
2、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时间性(法定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如果商标权人需要永久地保有商标专用权,则可通过多次续展注册使商标权长期归其所有。而专利权的时间性是绝对的,其权利存在的时间仅以法定期限为限,不得申请延长或续展。(三)地域性(Ipad台湾唯冠深圳唯冠)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
3、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跨国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产品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的地域性,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履行一定手续。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将商标权利延伸至产品所销售的领土。【思考】国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国内生产厂家生产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但该产品全部销往国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即俗称的“贴牌加工”,倘若在该产品上所贴的商标与国内特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当前实践中对于该问题是有争议的。流行的观
4、点认为,既然此时使用了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6二、商标权人的权利(一)商标专用权(51条)商标专用是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间接地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界定商标专用权的两个标准,是不可改变、不可
5、分割的权利整体,它们共同构成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权行使、保护的对象。商标权人任意变更任何一部分,都超越了法定范围。(二)禁止权(52条)商标权人对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均有权禁止(注意“反向假冒”与“权利穷竭”)。【注意】商标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这主要是出于保护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需的。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张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三)许可使用权(40条)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
6、标权人通过协议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条例》43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解释》第19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思考】未注册商标能否许可使用?首先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一下类似商标名称和同行同类,要是有近似的商标就得注意,可能会存在侵权风险。(四)转让权(39条)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
7、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专有权利。转让注册商标,除了由双方当事人签定转让协议之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6(五)商标质押权注册商标的质押,指商标权人以商标专用权为质押标的,担保债权的法律行为。商标出质属于商标权人设定权利质押的行为。在以商标使用权为质押标的质押关系中,债务人即商标权为质押人,在商标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以商标专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办理质押时应先对出质的商标专用权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实行质
8、权时,以评估价格抵偿债权。设定质押时应注意:1、商标权人应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合同自商标局登记之日生效。2、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商标权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同一注册商标,但经商标权人与债权人即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此时,商标权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六)商标的续展权(38、46条)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并维持专用权的,可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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