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就业政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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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各省市就业政策一、对毕业生的分类1、省(市)外高等院校毕业生与省(市)内大中专院校和本省(市)生源的省(市)外院校毕业生(如深圳市)2、本地生源与非本地生源(如天津市、北京市)3、省外高校与省内高校(江西省)二、条件1、对所毕业学校的限制:深圳市:国家教育部直属、其他部委所属和省属院校北京市:各用人单位须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它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2、对所学专业的限制:有些省市一般对所需专业进行专门规定深圳市:财经类、理工类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毕业生3、对学历的限制深圳市:对非本地区生源有限制

2、,如本科以上并取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但对研究生以上学历没有限制4、对用人单位的限制(1)广东省(广州市与深圳市除外)由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中央在粤单位填写《广东省2005年接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导中心,经确认盖章后,用人单位再与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报表》由用人单位寄往有关高校,有关高校凭《报表》将毕业生直接介绍到接受单位主管部门报到,其档案也直接发往接受单位主管部门。三、对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地生源的毕业生的政策1、天津市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就业、落户,请各高校直接派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天津市大中

3、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区县人事局;其本人档案可直接寄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2、湖南省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直接派往我办,并将其档案寄往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可为其提供落户长沙市、档案代管、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毕业生有要求的也可以派回生源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报到,毕业生档案随寄。3、广东省广东生源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也未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可介绍到省就业中心报到,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就业中心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并填写《高校毕业生择业登记表》,毕业生档案也寄往就业中心。毕业生要求回原籍的

4、,档案寄往原籍人事局四、主管部门及对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的管理  凡是选择到北京、天津、珠海、广州、武汉、宁波、沈阳、大连、青岛、深圳、厦门、成都、重庆以及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须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具体规定要求通知如下:1、天津市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是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市教委领导下负责办理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就业手续。对未经我市市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津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市不予办理招收手续。对于进津就业的非

5、津生源毕业生,各高校应以经天津市教委、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并加盖公章的“进津申请表”为依据,制定和实施就业方案天津市用人单位(含驻津单位)接收非天津生源毕业生,凭天津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天津市计委、教委)批准函列入计划,方可派遣。2、江西省:省外高校非江西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须先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等材料。省外高校江西籍毕业生,凡在我省已落实就业单位的,请按毕业生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将《报到证》直接签发至用人单位。毕业生持就业协

6、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报到证》、《毕业证》在报到证的有效时间内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去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江西籍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档案转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各高校在派遣毕业生的同时,请按上述要求及时转寄学生档案。3、北京市用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填写北京市人事局印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局审批。学校凭北京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函派遣毕业生

7、。(1)、各主管部门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控制数内进行。 (2)、各用人单位须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它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3)、各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原则,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 (4)、审批时间为:2005年4月1日至6月25日。各主管部门每星期一、三、五报送、领取审批材料。 (5)、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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