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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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绿化条例目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

2、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

3、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

4、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

5、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

6、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7、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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