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交付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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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组成员联系党建示范点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先进典交付为基点,分四大部分对保险费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首先,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相关人和免除投保人交付保费的情况,着重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和给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交付保费的义务;其次,论述了保费交付的方式,着重于分析了票据交付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保险费抵销的法律问题以及保险费垫付的法律问题;再次,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时间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分别论述了保险费交付时间的一般法理、首期保费和续期保费的交付以及宽限期的相关法律问题;最

2、后,分别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入手,论述了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关健词:保费交付法律问题保险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用以交换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一般合同法中,合同一方不履行对价,另一方可以诉讼请求履行,甚至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保险来说,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不交纳保费,尽管构成违约,保险人一般却不诉诸法律请求履行对价,这其中自有其原因。另外,保险费应该由谁支付,

3、由谁受领,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支付才会产生法律上的债的清偿的效果,以及投保人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一、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及义务人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1、保险人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付义务的人。保险费作为保险人承诺承保风险发生时其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一定保险金的对价,保险人自然应当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所以保险人是保险费的债权人,保费须交付给保险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保险人一般都为法人组织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合作社,并不是某一特定的自然人,

4、而法人通常有很多的营业场所和分支机构,这就产生了向保险人哪一营业场所交付才为有效的问题。依照民法中合同履行的一般理论,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保费须向保险人特定的营业场所交付,则保费应交付于该特定营业场所,否则不生保费已交付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债务仍未履行。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费应向谁交纳,投保人即可以向任何一保险人所属营业场所履行交付义务,在该营业场所收受保费后,保费即已事实交付,保险人不能以保费未迗总公司而主张保费仍未交付的效力,这与普通债的履行是一致的。2、保险代理人保费除了向保险人直接交付外,通常也

5、可以向保险代理人交付。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效果归属的问题,除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外,并没有其他特别明文的规定,所以一般也应适应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险代理人与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最主要的区别是: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约束保

6、险人的效力,例如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以欺诈的方法诱使投保人立合同发给伪造的或未经保险人核准的保险单,亦对保险人有约束力;而一般民事代理人如果实施未经被代理人指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无约束力,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其行为有效。保险费交付的义务人投保人为保险费交付的义务人。保险费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人可以自己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费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代为交纳,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既理论上保险费债务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代为交纳和我国现行《保险法》是否允许第三人代为交纳保险费。我们知道,保险费的交

7、付属于债的清偿,而依照民法中的债的清偿的一般法理,债务的清偿,无非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果第三人的履行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那么,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也就是说,“除了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债的性质不能由他人代为清偿的债务外,其他的都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而保险费交付从根本上说属于金钱给付,从性质也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所以,保险费可以由任何人交付,即使是和投保人无关系的人,也无妨。从保险人角度来看,由谁交纳保费是无关紧要的,保险人应接受任何一位给付者所交纳的保费除非投保人

8、有异议,否则保险人不应拒绝。下面将分别分析投保人和其他常见的交纳保险费的人以及他们交纳保险费引起的法律问题。1、投保人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方的相对人。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3款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外,第2款更明确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些规定都是在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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