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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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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税收协调问题探讨【】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目前及今后一个阶段需要协调的主要税种的情况,以及中国与东盟税收协调的进展情况,接着分析了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前后一段时间内可能影响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问题,同时对自贸区成立后中国如何更好的适应自贸区贸易环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定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和东盟国家在资源构成、产业结构、工农业产品方面有明显的互补性,双方开展全面深入的合作潜力
2、巨大。2010年,11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经济空间正式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就此结束,而是意味着新的协调任务的开始。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协调税种税制概况 1、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 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分两类: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文莱的6个老成员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基本都在50%以上;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这4个新成员国,经济相对落后,仍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这与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大体相同。但我国与东盟国
3、家相同的一点是,各国基本上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并存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2、协调税种税制设计特点比较 就流转税而言,中国和东盟国家除关税以外开征流转税的情况可概述如下。 从图1可以看出,单就增值税而言,国家间的差异仍颇多。但我国的课征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阶段,而大部分东盟国家则扩大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同时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他东盟国家则为消费型增值税;马来西亚政府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新加坡所实行的商品和劳务税,采用的是进销相抵的计算方法,具有增值税的
4、特性;其他东盟国家或开征了不同性质的间接税,或只征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还有一部分国家同时开征了消费税。 就所得税而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仍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即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不同,且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比内资企业优惠。如越南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优惠税率是10%、15%、20%;内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32%,优惠税率为15%、20%、25%。老挝的外资
5、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个体经营企业适用10%~4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其税率分别是30%、24.5%、28%、30%。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同一标准。 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国、越南、柬埔寨、缅甸等国家实行的是分类课征模式,其他国家都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税制国家中,中国的分类最复杂。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6、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项。在使用税率上,我国的累进级次也是最多的,而且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多的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家还对国内居民和非居民适用不同的税率。此外,各成员国间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扣除项目的规定等都有较多的差异。 另外,还应注意,在所得税制的发展阶段上,由于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较多,因而
7、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诸多内容尚待规范与完善。 二、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中的税收协调进展 税收协调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或经济集团,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间的冲突和摩擦。税收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方面。 根据双方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
8、区的建立分为两个阶段,即2010年把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年把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为使自贸区能按照时间表推进和建成,2010年以前,我国已与东盟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税收协定与协议,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关税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在税收方面首先体现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关税减让。其中主要成果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于2004年签署的《货物贸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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