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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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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特许经营体系中商标和商号的地位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孙维飞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关键词:特许经营/商标/商号/许可使用 内容提要: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用和保护主要是涉及商标
2、和商号,其存在和运作并非仅影响内部关系,还会关乎外部关系。而且,由此类关系形成的纠纷也是特许经营中的常态。因此,明确商标、商号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特许经营体系中商标和商号的具体运用和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就此加以阐释,以供参考。 一、特许经营与商标、商号的关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大致可分产品销售和经营模式两种形态,但无论何种一般都离不开商标的许可使用。亦即商标许可使用是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是被特许人经授权以特许人的商标销售产品。如被特许人自造产品而欲将特许人的商标印制其产品上予以销售,则自然
3、需特许人授权许可;如产品由特许人提供或向各被特许人(如专卖店等)统一配货,则依“权利用尽”原则,被特许人销售印有制造人商标的产品无须再获许可。但须注意的是,如专卖店将制造人商标使用到自己经营活动中,如在营业招牌中使用、作为企业名称等,则须经制造人许可,也恰是因此才须在双方之间建立商品销售的特许与被特许关系。[1]否则此类情况属我国《商标法》第52条(五)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帮助被特许人建立一套源于特许人的独特经营模式。也就是说,特许人将开发创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往往已由
4、实践证明其运行成功)的经营模式复制于被特许人的商业活动中,为此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费。通常,独特的经营模式是由一系列诸如企业形象、经营理念、营销手段和店铺设计等因素综合而成。这种经营模式的复制是围绕着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展开,其宗旨就是促进商标的良好声誉实现最大化。从这一角度看,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商标既是其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否则,特许人将独特经营模式传授被特许人就成了“为他人作嫁衣裳”。因此,特许人除为收加盟费外,更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品牌知名度,使之迅速地在其他地区和市场被公众认可。 以上分析在说明商标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核心地位的同时仍有两个疑问须澄清。一是产品销售特许经营是否也涉及
5、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答案应为肯定。因为,如供应商对经销商不能提供较全面的商业运营指导(涉及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则他们之间就仅是单纯的经销关系,而非特许经营的关系。所以,产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的区别更多是一种商业特征的描述,[2]而特许经营法律的适用关键应抓住其法律特征的共性,这也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未对产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分别规定的原因所在。二是商号的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的地位如何?它和商标许可使用有什么关系?以下对此作进一步分析。 的确,基于商号是经营活动的标记之一,具有可识别性的特点,各国法律在定义特许经营时,一般
6、都将商号和商标并列作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对象。[3]但在我国,商号的特殊性将使之在作为特许经营授权使用对象时遇到难题。 在作具体分析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商标和商号的基本区别。商标作为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主要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商号(或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是商号权人用来在经营活动中表明其经营者身份的标记。商号和商标的不同主要有二.一是使用目的不同。商号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主体,而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但法律并不排斥某个标记同时用来区别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如
7、“可口可乐”。二是排他性的内容和强度不同。在我国不注册的商标虽可使用,但无“排他性”,一旦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内容是禁止他人对该商标作“商标式的使用”。[5]商号实行强制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商号的排他性仅在企业名称获准登记的规定区域内获得排他性,其内容是禁止他人对该商号作“商号式的使用”。[6] 鉴于商号“排他性”的特殊性,尤其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商标和商号的“排他性”能否以及如何扩张问题的不同态度,使商号在成为特许经营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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