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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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材料*基层院,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对此项工作的开展十分重视。他们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使部分人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理解;监督认真,把关严格,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逐步走上正规,并取得了成效。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不断提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他们按照上级院的部署,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开展“三类案件”监督试点;二是全面铺开“三类案件”监督;三是开展“五种情形”监督。为了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他们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副检察长为

2、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等10名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还健全了联络网络,在反贪局综合部门、渎职、侵权部门、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相关部门内部设专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与联络员确定后,他们又聘请人民监督员,并组织监督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业务。同时,还提供和关的业务资料。为了保证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人为的影响,导致评议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凡是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都将拟撤消案件的意见书、拟不起诉意见书、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提纲等材料复印,交给人民监督员,随机抽

3、取三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监督评议,在案件监督的2日之前填发《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告知书》,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对所汇报的案件,坚持客观、全面、详实,对人民监督员的发问逐条解答,在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评议的案件事实全面了解掌握之后,人民监督员独立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不记名的填写表决意见书和表决票。几年来,#县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开展中,针对三种倾向:一是少数同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清;二是少数同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持怀疑态度,认为是做秀,聋子的耳朵——摆设;三是少数同志认为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法院,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随意性太大等问题。积极开展对内教育,

4、精心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对外宣传,从而达到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与理解。他们的具体做法是: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施以来,有少数人不理解,认为检察机关被监督就够多了,再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自己与自己过不去,自己给自己套紧箍咒。人民监督员领导小组掌握这一倾向后,结合以往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讲道理、摆事实的方法进行教育。在教育中他们重点针对检察机关被监督就够多了,监督中存在的利弊等,展开了教育。他们认为:过去,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屮出现的“五种情形”主要采取的是内部监督,缺少外部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与

5、制约。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部门等。侦监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捕或不捕,要求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提出追捕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部门补充法庭证据等;公诉部门有权自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或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法庭证据,并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改变强制措施,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不诉等;监所部门宥权对自侦部门在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出现的超期羁押现象提出纠正意见。但是在实践中,他们深刻体会到,这种内部监督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监督者往往考虑个人之间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利益、单位整体的声誉,

6、因此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经常变形、走样,也就是俗称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检察机关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长对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案件承办人,检委会对检察长,实行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上级领导如发现下级部门在办案屮有违法违纪现象,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同时K级部门应认真采纳上级领导的意见,及吋纠正自身发生的错误现象。但是这种层级监督从方式上看:一是有举而不监,不举不监,缺少监督的主动性。以往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只是靠党委的纪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靠的是群众的举报和申诉,但这些举报或申诉往往因为缺少证据而造成监督不力,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对这种监督也就失

7、去了信心。二是无从监督,监督不畅,监督渠道的狭窄性。如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于举报线索的初查严格保密,初查结束后,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基本没有记载,只有侦查部门自己知道,即便是因为重新举报或其他原因而得以查实的案件,基本上不会追究曾经不立案的原因;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和对前种情况尽管多了一个当事人,即当事人本人自己提出申诉,但是,由于立案告知不到位或立案登记不规范等种种原因的限制,往往是无从监督或监督不畅。对于此种情况,主要是靠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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